104年08月29日經本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會議修正章程草案
104年12月12日經本會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章程
106年03月11日經本會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大會修正通過
108年03月09日經本會第二屆第1次會員大會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03月18日經本會第三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年01月06日經本會第三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年07月20日經本會第三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重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消防設備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訂之。
第三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會為職業團體,以促進會員聯繫、提昇裝置檢修品質、保障會員職業權益、確保專業技術人員權益為宗旨。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消防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發展消防設備。
三、促進國內外消防學術之交流合作與推廣。
四、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五、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六、會員執業紀律及風紀之維持。
七、會員職業訓練、業務講習等教育訓練之舉辦。
八、接受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託消防相關服務事項。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會員福利及社會公益之舉辦。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2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本法領有執業執照及執業登記,經考試院考試及格之消防設備士,或依本法二十一條於因鄰近縣市未成立公會,依本法領有執業執照及執業登記,經考試院考試及格之消防設備士,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執業執照影本及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准其入會。
本會之會員名冊應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務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登錄。
第八條
會員因登記之執業機構地址遷移至本組織區域以外行政區域時,應向理事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確認後辦理出會並副知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登錄會籍轉移(出);未申請者,經查證屬實,視同出會;除有繳納會館基金之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全額無息退還會館基金之外,其餘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依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會員死亡者。
三、會員自行申請退會者。
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應即註銷其會籍,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務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登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陳報主管機關及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備查:
一、違反法令、本會章程、組織簡則、業務章則、公約或決議者。
二、損害本會名譽者。
停權處分確定者,自處分日起,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與各種委員會委員資格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及各種委員會委員資格,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理事、監事及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及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依次遞補。
受停權處分者,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予以復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分支機構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編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工作報告。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會址之設置及異動。
九、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理事會應將紀律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於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本會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必要時,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之請求召開之。前項請求提出後,逾三十日理事會不為召開時,為該請求之會員(會員代表)或監事會,得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政府消防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發展消防設備。
三、促進國內外消防學術之交流合作與推廣。
四、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五、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六、會員執業紀律及風紀之維持。
七、會員職業訓練、業務講習等教育訓練之舉辦。
八、接受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託消防相關服務事項。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會員福利及社會公益之舉辦。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且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整。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並同時繳納會館基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入會館基金專戶,有繳納會館基金之會員出會時全額無息退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應繳納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壹仟伍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 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 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加入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