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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函送第3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一案。

一、復貴會113年10月 11 日高市消士字第113023號函暨同年月 15日補件資料。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9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丶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查旨揭會議監事應出席3人,惟實際出席1人,未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與前開規定不符,旨揭會議應僅屬理事會議,有關監事會應執行之職權部分,請重新召開監事會議行之。

臺東縣政府為成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請本公會推派人選一名。

一、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5條第4項規定辦理 。 二、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消防設備師公會及消防設備士公會推派之代表一人至三人聘兼;惟本縣轄未有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希貴公會惠予協助推派於臺東縣執業之消防設備師(士)各一名 。

113年第3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會議記錄乙份

依據本局113年9月11日高市消防預字第11335166000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內政部
2024/09/25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及完備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資料

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及完備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資料,請依說明辦理

召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3年第3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本局113年第3次「消防安全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3時0分 開會地點:本局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19號) 主持人:劉主任秘書一娟 聯絡人及電話:林瑞育股長 07-8128111轉2122

請協助本局宣導管理權人務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辦理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113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赧及複查業務全國性」專案稽核建議事項辦理。 二、經查本市112年集合住宅於9月底後逾期完成檢修申報者627家,丁類場所工廠於11月底後逾期完成檢修申報者727家,甲類場所1~3目113年3月底後逾期完成檢修申報者114家,甲類場所4~7目113年5月底後逾期完成檢修申報者85家,請轉知所屬提早檢修如期申報,確保場所(大樓)消防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