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113年10月 11 日高市消士字第113023號函暨同年月 15日補件資料。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9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丶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查旨揭會議監事應出席3人,惟實際出席1人,未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與前開規定不符,旨揭會議應僅屬理事會議,有關監事會應執行之職權部分,請重新召開監事會議行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本會第3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中,重新通過之章程。
一、復貴會113年6月26日高市消士字第113013號開會通知(本局113年7月1日收文)。 二、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閼備查。爰會議紀錄(含大會手冊及出席人員簽到冊影本)應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